3.5.3 纖維含量的允差 ⑴ 產品或產品的某一部分完全由一種纖維組成時,用“100%”、 “純”或“全”表示纖維含量,纖維含量的允差為0。(注:山羊 絨含量達95%及以上時,產品可標注為“100%山羊絨”、“純羊 絨”或“全羊絨”) ⑵ 產品或產品某一部分中含有能夠判斷為是裝飾線或特性纖維(如彈性纖維、金屬纖維)且其總含量≤5%(純毛粗紡產品≤7%)時,可使用“100%”、“純”或“全”表示纖維含量,并說明 “XX纖維除外”,標明的纖維含量允差為0。 ⑶ 產品或產品某一部分中含有兩種及以上的纖維時,除了本標準許可不標注的纖維外,標簽上標明的每種纖維含量允差為5%,填 充物的纖維含量允差為10%。 ⑷ 當標簽上的某種纖維含量≤10%時,纖維含量允差為3%;當某種纖維含量小于3%時,實際含量不得為0。 ⑸當產品中某種纖維含量或兩種及以上纖維總量≤0.5%時,可不 計入總量。如果適用,可標為“含微量XX”,或“含微量其他纖維”。 |
0 J3 A4 W) p0 ?+ M 3.5 纖維含量的標識 (GB/T 29862-2013) 3.5.1 纖維含量和纖維名稱標注原則 ⑴ 纖維含量以該纖維的量占產品或產品某部分的纖維總量的百分率表示,宜標注至整數位。 ⑵ 纖維含量應采用凈干質量結合公定回潮率計算的公定質量百分率表示。 ⑶ 纖維名稱應使用規范名稱,天然纖維應采用GB/T 11951中規 定的名稱,化學纖維名稱應使用GB/T 4146.1中規定的名稱,羽絨羽毛名稱采用GB/T 17685中規定的名稱?;瘜W纖維有簡稱的 宜采用簡稱。 ⑷ 對沒有規范名稱的纖維或材料,可參照附錄B批注。 ⑸ 在纖維名稱的后面可以添加如實描述纖維形態特點的術語,例如,滌綸(七孔)、棉(絲光)。 |
關于我們|手機版|下載說明|促織網
( 京ICP備14010041號-2|京公網安備11010502056754號 )
GMT+8, 2025-6-28 00:43 , Processed in 0.078125 second(s), 2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