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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產地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簡稱《條例》),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稐l例》適用于實施最惠國待遇、反傾銷和反補貼、保障措施、原產地標記管理、國別數量限制、關稅配額等非優惠性貿易措施以及進行政府采購、貿易統計等活動對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的確定。 《條例》第三條規定:完全在一個國家(地區)獲得的貨物,以該國(地區)為原產地;兩個以上國家(地區)參與生產的貨物,以最后完成實質性改變的國家(地區)為原產地。因此,原產地標準可分為完全原產標準和實質性改變標準。 (一)完全原產標準 完全原產標準是指通過捕捉、捕撈、搜集、收獲、采掘、加工或者生產等手段完全在一個國家(地區)獲得的貨物。 1. 在該國(地區)出生并飼養的活的動物; 2. 在該國(地區)野外捕捉、捕撈、搜集的動物; 3. 從該國(地區)的活的動物獲得的未經加工的物品; 4. 在該國(地區)收獲的植物和植物產品; 5. 在該國(地區)采掘的礦物; 6. 在該國(地區)獲得的除第(1)項至第(5)項范圍之外的其他天然生成的物品; 7. 在該國(地區)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只能棄置或者回收用作材料的廢碎料; 8. 在該國(地區)收集的不能修復或者修理的物品,或者從該物品中回收的零件或材料; 9. 由合法懸掛該國(地區)旗幟的船舶從其領海以外海域獲得的海洋捕撈物和其物品; 10. 在合法懸掛該國(地區)旗幟的加工船上加工第(9)項所列物品獲得的產品; 11. 從該國(地區)領海以外享有專有開采權的海床或者海床底土獲得的物品; 12. 在該國(地區)完全從本條第(1)項至第(11)項所列物品中生產的產品。 在確定貨物是否在一個國家(地區)完全獲得時,不考慮某些微小加工或者處理,如為運輸、貯存期間保存貨物而作的加工或者處理;為貨物便于裝卸而作的加工或者處理;為貨物銷售而作的包裝等加工或者處理。 (二)實質性改變標準 實質性改變標準是針對兩個以上國家(地區)參與生產的貨物而制定的。實質性改變的確定標準,以稅則歸類改變為基本標準;稅則歸類改變不能反映實質性改變的,以從價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為補充標準。具體標準見海關總署會同商務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制定的《關于非優惠原產地規則中實質性改變標準的規定》(海關總署令第122號)。 1.“稅則歸類改變”標準:是指在某一國家(地區)對非該國(地區)原產材料進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貨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的四位數級稅目歸類發生了變化。 2.“從價百分比”標準:是指在某一國家(地區)對非該國(地區)原產材料進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過所得貨物價值的30%。用公式表示如下: 工廠交貨價 — 非該國(地區)原產材料價值 ————————————————————× 100% ≥ 30% 工廠交貨價 工廠交貨價是指支付給制造廠生產的成品的價格。 非該國(地區)原產材料價值是指直接用于制造或裝配最終產品而進口原料、零部件的價值(含原產地不明的原料、零配件),以其進口“成本、保險費加運費”價格(CIF)計算。 “從價百分比”的計算應當符合公認的會計原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3.“制造或者加工工序”標準:是指在某一國家(地區)進行的賦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貨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