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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出口的兒童輕紡消費品在國外被召回、通報或者出現安全質量問題時,其生產經營者、品牌商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報告相關信息。出口玩具生產經營者、品牌商獲知其提供的玩具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進行調查,確認產品質量安全風險,同時在24小時內報告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實施召回時應當制作并保存完整的召回記錄,并在召回完成時限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向國家質檢總局和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提交召回總結。 所在地檢驗檢疫局應根據上級檢驗檢疫局要求,及時開展召回產品的調查工作,并撰寫調查分析報告,報上級檢驗檢疫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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