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事故調查和處理 24.1 事故的搶救 24.1.1 企業主要負責人及管理職能部門負責人在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之后,應當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積極組織、指導搶救排險,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24.1.2 在事故現場的搶險中,必須迅速疏散現場圍困人員,采取有效措施,全力組織搶救、治療受傷者。 24.1.3 保護事故現場,做好現場標志,凡與事故有關的物體、痕跡、狀態,不得破壞。 24.2 事故的報告和統計 24.2.1 企業發生或者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包括火災事故、交通事故以及其他災害事故)報告后,應當及時、如實上報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隱瞞不報、故意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24.2.2 發生因工死亡、火災、危及生命安全以及造成社會影響等重大生產安全事故之后,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所在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消防部門、公安交通部門以及企業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并及時跟蹤事故的進展,隨時上報。 24.2.3 事故統計上報,實行地區考核為主、結合行業考核的方法。企業發生傷亡事故、火災事故、交通事故之后,應當按規定時間報送所在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消防部門、公安交通部門等,并同時報送企業上級主管部門。 24.2.4 企業應當嚴格執行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表制度的有關規定,按時、按質填寫報表,統計、上報。嚴禁瞞報、漏報、遲報和偽造、篡改數字。 24.2.5 企業的事故統計報表應當包括企業的基本情況、各類事故發生的起數、傷亡人數、傷亡程度、事故類別、事故原因、經濟損失等。 24.3 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24.3.1 發生因工傷亡、火災、危及生命安全以及造成社會影響等生產安全事故時,應按照國家規定成立事故調查組。 24.3.2 事故調查組根據事故所造成的重傷、死亡、火災等不同性質、不同結果開展事故調查工作。企業不得干擾調查組的工作。 24.3.3 發生輕傷、重傷等事故,依法由企業組織事故調查的,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或指定人員組織生產、技術、安全、消防等有關人員以及工會成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4.3.4 發生死亡或者造成社會影響的火災事故,依法由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消防部門、工會等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事故調查組的主要工作: ——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過程、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等情況; ——找出事故的直接原因、主要原因、間接原因; ——查明事故的性質、責任和教訓; ——提出事故處理以及防止類似事故重復發生所應采取的整改措施和建議; ——提出對事故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檢查控制事故的應急措施和落實; ——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24.4 事故的防范措施 24.4.1 輕傷、重傷等事故,企業在事故調查結束后,應當召開事故現場會議,總結事故原因,吸取教訓,針對事故暴露出來的薄弱環節和管理漏洞,舉一反三,堵漏建制,督促落實整改措施。 24.4.2 死亡或者造成社會影響的火災事故,在事故調查結束后,企業對于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的防范事故的建議和措施,應當認真貫徹落實。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依照規定應當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24.4.3 事故調查處理遵守“四不放過”原則: ——事故原因沒有分析清不放過; ——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 ——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事故責任者沒有得到處理不放過。 24.5 事故的責任追究 24.5.1 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依據,對造成事故的直接責任人、主要責任人及有關人員追究法律責任。 24.5.2 有下列行為之一,并造成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主要責任人及有關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和黨紀處分;構戒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和強令職工冒險作業的。 ——違反有關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 ——擅自開動機械設備或者擅自更改、拆除、毀壞、挪用安全裝置和設備的。 ——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規程不健全,危險作業未執行審批制度、未落實安全措施的。 ——安全培訓教育不正常,從業人員未落實二、三級安全教育。特種作業人員、行業規定的危險工種作業人未經安全培訓或安全培訓不合格。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而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無安全技術防范措施。投有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危險源、重點口子監控措施不落實,無應急處置預案。特種設備、器具以及安全裝置未經定期檢測、檢驗合格而擅自投入使用。危險性較大的生產設備、危險作業區域缺少安全防護、聯鎖、保險、信號、報警等裝置。機械設備超過檢修期限或超負荷運行。擅自使用國家和行業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命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到位,重大事故隱患、危害視而不見,整改不力,不采取積極有效的防范措施?!傲鶄€必有”安全措施不落實的。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塵毒治理和安全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做到“三同時”或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同意的。 ——事故發生后,未及時落實整改,吸取事故教訓,重復發生事故,以及事故發生后不及時上報、隱瞞不報、故意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將生產經營項目、廠房、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企業或者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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